首都医科大学章程
(2021年修订版)
序 言
首都医科大学是国家批准、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,建于1960年,原名北京第二医学院,1985年更名为首都医学院,1986年被北京市确定为市属重点院校,1994年更名为首都医科大学,2020年被北京市确定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。
首都医科大学校训为“扶伤济世、敬德修业”。学校以立足北京、领先全国、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科大学为建设目标,自强不息,精勤以进,不断开拓创新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,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、实施管理、履行公共职能、开展对外合作的基本准则。
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部,临床医(学)院也可参照执行。
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,简称“首医”或“首医大”;英文名称: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,英文缩写为:cmu,网络域名:www.ccmu.edu.cn。
第五条 学校由校本部、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、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;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第六条 学校本部有五个校区,主校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。另有顺义区大东路4号、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2号、东城区东四十条27号、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07号分校区。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。
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、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,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,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。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,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,依法支持、指导、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。
第八条 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,享有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学校的定位是立足北京、领先全国、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科大学。学校以建设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科大学为目标,坚持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,科学研究为强校之路,努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,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,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,培育并传承有特色的大学文化。
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和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,依法推进学校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。
全面推进依法治校,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,提升学校内部治理水平。
第十一条 学校秉承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,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培养具有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,理论基础扎实、实践能力突出,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、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的医学人才。
学校人才培养层次主要包括本科学历教育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、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。
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,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,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,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,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。
第十三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,强调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理念,坚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,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,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,建设以“首医精神”为核心的积极进取、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。
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:
(一)遵循国家招生政策,根据社会需求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,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;
(二)执行国家学位制度,在国家学位政策指导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,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,授予学士、硕士及博士学位,授予名誉博士学位;
(三)根据教学需要,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,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,进行教学管理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;
(四)根据实际需要,自主确定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;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,实施奖励或者处分,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;
(五)自主开展科学研究、生物医药研发和社会服务;
(六)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;
(七)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支持校长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的规定积极主动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,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委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;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职责。不断完善党委全委会、党委常委会、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程。
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、办学治校主体责任,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依法治校,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;
(二)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,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业务知识和